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李明翰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行關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