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李明翰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行關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