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原告AV000-A110169(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詹閎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無庸審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怡姿
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