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 陳家憲萬年工程企業社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邱顯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5年10月30日│27,594元│IK0000000│││││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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