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29號聲請人 黃瑞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2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2357.7││││股份有限公司││││││├──┼─────────┼─────────────┼───────────┼─────┼──────┼────┤│002│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4128.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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