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耀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21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審易字第1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6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罪、7月、4月,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③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3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
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21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8月1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20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2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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