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丘信德 律師 陳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參萬柒仟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由原告向臺灣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並繳納4,000元裁判費,經該院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轉到院。依原告106年3月8日民事陳報狀補正訴之聲明所示,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107億6,000萬元及利息。㈡被告應於指定報紙版面刊登本件判決及道歉啟事。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107億6,000萬元(關於利息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7億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3萬8,000元。另第2項請求登報之聲明,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4萬1,000元,扣除原告於原法院已繳納之4,000元裁判費,尚餘7223萬7,000元未繳納,應予補繳。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