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16號原告 陳俊霖 被告 侯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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