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908號債權人 陳文德 債務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清雄 法定代理人 黃明秀 法定代理人 姚嘉芝 法定代理人 梁沐春 法定代理人 呂秀松 法定代理人 黃超民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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