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告之子,因被告已年邁七十歲,且身患心臟病及高血壓,須按時前往醫院治療,其羈押至今因未能按時就醫,身體日漸孱弱;被告因早年喪偶,感情空虛,因與被害人感情之糾葛,一時酒後失去理性而鑄下大錯,事後懊悔不已,因恐將老死獄中,與子女相會無期,心中之絕望不可言諭,本案事證已明確,已無羈押之必要,請體諒被告之處境使被告與子女有最後相處的機會,聲請准予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