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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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透支、信用卡消費款、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保全抵押物之費用、執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5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期日為127年4月20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⑴2,750,000元、⑵17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及還款方式,並同意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為全部之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債務均僅繳納至97年8月20日即未依約攤還,總計尚欠金額2,918,148元及違約金未償,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貸款約定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2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4月22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43字第865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4月28日對相對人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重光││643│建│││1,357.99│10000分之110││├──┼───┼────┼────┼────┼─────┼─┼──┼──┼──────┼──────┼───────┤│2│新竹縣│竹東鎮│重光││643-1│建│││851.77│10000分之11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54│新竹縣竹│重光段│住家用,│六層:││││││79.01│陽台│2.01│平方公│全部│││││東鎮中央│643、643│鋼筋混凝│79.01│││││││││尺││││││路51號6│-1地號│土造,7││││││││││││││││樓之2││層│││││││││││││├──┴──┴────┴────┴────┴───┴───┴───┴───┴───┴───┴─────┴────┴───┴───┴───┴───┤│共用部分:重光段421建號、16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0;重光段426建號、3,862.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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