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19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何春梅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鄭采瀠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鄭采瀠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聲請拋棄繼承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印鑑章。
二、如不便補正上揭事項,亦得於民國106年8月30日下午2時攜帶身分證至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六法庭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