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嘉簡字第12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湘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15,9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