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388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
?????  韓邦財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春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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