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388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
????? 韓邦財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春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