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0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院台訴字第○九二○○八六三九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記載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所在地、其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等事項,茲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請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