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9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科鋐 等5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訴請本件代位分割
遺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
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
割對象。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 李清標 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
,是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遵期陳報被繼承人李清標之遺
產清冊,並更正訴之聲明。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
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