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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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湯堃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拾陸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一成計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二成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