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7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瓏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5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林瓏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5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調偵字第715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本院卷第7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110年度保管字第1575號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署110年度調偵字第
715號卷第25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年2月2日110鑑定視字第40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157號卷第101頁至第105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餐具│10套│││組││├──┼───────────────┼───┤│2│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服飾│4件│├──┼───────────────┼───┤│3│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服飾│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