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廖大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借期至111年7月12日屆滿,利率約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1.88%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0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8月1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1,680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40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680元廖大昌自民國110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11日止年息7.032%001新臺幣61680元廖大昌自民國111年0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86%◎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