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福文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福文前犯過失致死罪,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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