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金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正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06年2月3日及同年3月2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2月7日及同年
3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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