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郭佩鑫
郭竣貿 郭佳璇 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洪淑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複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原告 郭萬成
林彩蘭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洪淑真被告 黃錦花
廖進重 鍾存欵 廖永發 廖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5頁⑦,即倒數第11行關於「24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719,66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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