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50號聲請人 許宗盛 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黃暘勛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鄞正許宗坤許玲玲許莉莉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93,763元【計算式(元以下4捨
5入):46,820,908元(詳如附表)×1/5=9,364,18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