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職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鴻濃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被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二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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