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五號
聲請人丙○○Ala
乙○○Cha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五號
聲請人丙○○Ala
乙○○Cha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