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三號
聲請人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00000000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本院確定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依上說明,仍應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自難認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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