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76號上訴人 劉嘉和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李汶哲 律師被上訴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 被上訴人 王敬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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