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黃靜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海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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