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207號聲請人利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錦村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票據)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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