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八六號案件所查扣之仿造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土造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惟查扣之土造子彈經送驗結果僅有二顆具有殺傷力,其於五顆均不具殺傷力,故聲請書所載之子彈數量應予更正為貳顆)。
三、經核如主文所示扣案槍枝彈藥均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確屬違禁物。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