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黃倪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000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