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愛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予相對人,惟其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3日聲請狀所提出之轉帳及匯款記錄、相關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皆未能釋明聲請人借款與相對人「劉愛貞」,本院於112年3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與相對人「劉愛貞」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於112年3月14日陳報狀仍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是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未臻明確,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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