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勞小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係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宇電腦股
份有限公司,起訴狀誤載為華宇電腦),其主營業所係在台
北市○○區○○路4段758號6樓,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件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