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治諒指定辯護人陳佳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25、7126、7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治諒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治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2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有相關證人之證言、蒐證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為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且被告經檢察官以上開重罪提起公訴,其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被告又無法提出適當金額之保證金,為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建文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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