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7號上訴人 孫榮輝
孫阿歲
張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鉌鑫 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72,63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2,9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