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 楊珠碧 被告 洪玉 如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遷讓房屋,爰依系爭房屋即門牌臺中市○○區○○○巷000號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