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9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欣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296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2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吳欣樺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4年1月19日合法提起上訴。
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於104年3月25日死亡,有臺中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被告於合法上訴後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有罪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