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福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福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福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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