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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