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李振豊
陳虹霖 被告 馬自強 上列被告馬自強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200號審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鍾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