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號2樓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華南商業銀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8條略以: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此有系爭貸款契約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約定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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