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林 松青
林柏青 共同訴訟代 游蕙菁 律師理人被告 林芝薇 訴訟代理人彭 美蓮 被告林 泓瀚 特別代理人 彭美蓮 被告林 安琪 法定代理人 崔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2人為被繼承人 林聖佑 長女及次女,被告 林安琪 為被繼承人林聖佑已亡故之長子 林本棟 之女,被告林芝薇、 林泓瀚 為被繼承人林聖佑已亡故之次子 林本樑 之子女,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聖佑之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林聖佑於民國98年6月23日辭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共16筆及股票2筆,遺產價額共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然原告 林松青 為清償被繼承人林聖佑債務及支付喪葬費用,共支出457003元,該部分應由遺產支付,其中258000元,原告林松青已於處理相關事務時,自遺產之存款領取,不足之199003元,係原告林松青代為墊付,為遺產費用,應自遺產扣除並清償與原告林松青,從而本件遺產價額0000000元加計利息後,扣除業已支出之457003元後,則應由兩造共同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第1款規定,原告2人及被告 林安祺 之應繼分各為4分之1,被告林芝薇、林泓瀚之應繼分各為8分之1。被繼承人雖立有遺囑,然該封緘之遺囑開視過程不合法且有效範圍不能確認,故繼承人應依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本件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兩造迄今未達成合意,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二、原告對被告答辯之陳述:被告雖主張原告2人領取之退休人員遺族「撫慰金」即係做為支付喪葬費用,原告林松青不得再主張其代墊之喪葬費用云云,為原告所否認,所謂「撫慰金」其受領權人為退休人員之配偶及子女,至於退休人員子女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者,該死亡人之子女並無代位受領權,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條之1規定及相關法務部函示所明示,則前揭撫慰金於原告2人受領時即為原告2人所有,且名為撫慰金即安撫慰問之意,並無作為喪葬費用之限制,被告前揭主張顯無理由。
三、被告之答辯:被繼承人林聖佑生前留有遺囑,該遺囑提及其身後喪葬費用由其退休時之機關所申請之撫慰金支付,不足再動用其銀行存款。原告等人先隱瞞其已申領該筆撫慰金,之後再以該撫慰因依法只核發給在世子女為由,拒絕拿出已領之款項支付喪葬費用,執意將全部之喪葬費用從被繼承人之存款中扣除,顯不合理,故請求裁判原告應依被繼承人之指示,以所領之全部撫慰金支付喪葬費用,不足時再動用其存款。故原告一方面不願交出已申領之18餘萬元撫慰金,一方面又主張457003元應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其顯互為矛盾。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林聖佑於98年6月23日死亡,兩造
為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遺有系爭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遺產共0000000元(本金部分,未含利息),原告林松青為清償被繼承人林聖佑債務及支付喪葬費用,共支出457003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修正後之支出明細表、收據、薪資紀錄表、感謝狀訂購單、治喪禮儀規劃書、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書影本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至20頁、第38至44頁、第95頁),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固然以兩造就系爭遺產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協議,訴請裁
判分割,然於訴訟進行中,兩造始表示被繼承人業於91年10月31日書立遺囑,此有遺囑影本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4頁),而兩造對於遺囑之真偽並不爭執。然原告對此主張因遺囑之開視未合於法定方式,故遺囑是否有效,難以認定,主張就系爭遺產應依法定應繼分方式予以分割,始訴請裁判分割。而被告林安琪之訴訟代理人崔碧雲則表示:系爭遺囑記載金條贈與 程小初 部分,因無法確認,亦不贊成遺囑分割。雖兩造均不同意以遺囑內容進行分割,然因被繼承人確實留有遺囑,且遺囑內容業已記載遺產分割方式,則本件應釐清者為:系爭遺囑之開視程序是否合法?系爭遺囑是否定有分割方法而應從其所定?或應以裁判分割遺產?㈢按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
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213條定有明文。是有封緘之遺囑,得於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開視,開視時須製作紀錄,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經查被繼承人林聖佑於91年10月31日立有自書遺囑並封緘,於其死亡後,上開遺囑於98年12月11日依原告2人、被告林芝薇、林泓瀚之請求,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以98年度士院民公智字地00000000000號予以開視,並作成公證書,紀錄系爭遺囑開視過程、封緘無毀損情形及其他特別情事,嗣由原告2人、被告林芝薇、林泓瀚及其法定代理人、見證人均於公證書上簽名,此有公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至72頁)。堪認系爭封緘之遺囑雖非在親屬會議當場開視,然確實業已符合在法院公證處開視之程序,應合於上開規定,故原告主張系爭遺囑開視過程不合法,洵屬無據。況遺囑之開視僅為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之一,非有效要件,縱不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開視,遺囑本身並不因此無效。
㈣又遺產分割之方法有三:即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及裁判
分割等三種,於無遺囑指定分割,或分割之指定無效,或委託指定分割而受託人未予指定時,共同繼承人得協議分割,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故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第1項、第1187條、第1209條第1項、第1211條分別定有明文。
堪認因遺產本為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故為尊重被繼承人之意志,於遺產定有分割方式,且該分割之指定並無無效時,應從遺產之分割方式進行分割遺產。查被繼承人林聖佑生前立有自書遺囑,且系爭遺囑為真正,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依遺囑所載:「立遺囑人林聖佑,我身後遺有錢款,於支付必要費用及報稅清楚後,由 松柏 替我指陸分之壹(含陽信商銀股票)給慈濟功德會,把兩根五兩金條贈內侄女程小初,餘下的分為肆份:松柏各得壹份,另外兩份平均分為三股,芝薇、泓瀚各得壹股,由美蓮代管,安琪得壹股,用她的名字辦理定存,交松青代管。都等成年後,交給他們自己管理。台電小股由林松青繼承。立遺囑人林聖佑親筆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等詞,堪認系爭遺囑就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均定有分歸何人繼承之分割方法,且上開分割方法經核亦未侵害兩造繼承人之特留分,且無無效之情形,則依上開規定,應依系爭遺囑所定分割方法執行。又觀諸系爭遺囑全文所載,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自應依前開規定,先由親屬會議選定或請求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再請求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尚不得逕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至於兩造所稱因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仍有黃金,顯有疑問,故因遺囑內容記載「兩根五兩金條贈內侄女程小初」等字,致無法以遺囑指定方式分割等語,惟被繼承人將上開黃金遺贈與訴外人程小初部分,若黃金業已不復在,則屬民法第1202條前段所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之適用範疇,本件尚未能因金條是否屬於遺產有所存疑,即不得以遺囑進行分割,併此說明。
㈤綜上所陳,被繼承人立有自書遺囑並定有分割方法甚明,則
原告逕援引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上之形成訴訟,性質上無從宣告假執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亦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一:
┌─┬──┬────────────────┬─────┐│編│財產│所在地或名稱│金額││號│種類││(新臺幣)│├─┼──┼────────────────┼─────┤│1│存款│基隆一信安一路分社活期存款│692元│├─┼──┼────────────────┼─────┤│2│存款│基隆一信安一路分社整存整付存款單│800,000元│├─┼──┼────────────────┼─────┤│3│存款│基隆新民郵局存簿儲金存款│11,136元│├─┼──┼────────────────┼─────┤│4│存款│基隆新民郵局定期儲金存單│500,000元││││(存單號碼:00000000)││├─┼──┼────────────────┼─────┤│5│存款│基隆新民郵局定期儲金存單│250,000元││││(存單號碼:00000000)││├─┼──┼────────────────┼─────┤│6│存款│彰化銀行仁愛分行活期儲蓄存款│26,636元│├─┼──┼────────────────┼─────┤│7│存款│彰化銀行仁愛分行定期存款│82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8│存款│彰化銀行仁愛分行定期存款│536,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9│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儲蓄存款│38,556元│├─┼──┼────────────────┼─────┤││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定期存款│455,000元││││(帳號:000000000)││├─┼──┼────────────────┼─────┤││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定期存款│800,000元││││(帳號:000000000)││├─┼──┼────────────────┼─────┤││存款│臺灣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儲蓄存款│152,481元││││(帳號:000000000000)││├─┼──┼────────────────┼─────┤││存款│臺灣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儲蓄存款│47,004元││││(帳號:000000000000)││├─┼──┼────────────────┼─────┤││存款│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定期存款│38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存款│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定期存款│1,030,000││││(帳號:000000000000)│元│├─┼──┼────────────────┼─────┤││存款│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優惠儲蓄存款│625,000元│├─┼──┼────────────────┼─────┤││投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61股│││││21,926元│├─┼──┼────────────────┼─────┤││投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股│││││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