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4號具保人即被告 徐賜榮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賜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賜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逕命具保,由其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7年7月18日法警室報告、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飭警拘提被告,及通知具保人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亦均無效果,有本院107年3月8日刑事報到單、相關送達證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文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