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5日│97年12月15日至97年│98年4月19日││││12月16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10號│字第533號│字第84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44號│98年度訴字第420號│98年度訴字第547號││事實審├───┼─────────┼─────────┼─────────┤││判決│││││││98年4月30日│98年5月27日│98年7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44號│98年度訴字第420號│98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5月21日│98年6月18日│98年8月10日│││日期││││├────┴───┼─────────┼─────────┼─────────┤││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第2115號│第2349號│第2954號│││(98年執更776號)│(98年執更7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