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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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丙○○
甲○○
2號乙○○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縣土被告丁○○女55歲
身分證統一住桃園縣蘆居桃園縣桃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丁○○被訴偽造文書等乙案,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蕭一弘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