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98號聲請人即相對人屏東禧市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思延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 鄧鈞元 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明發法官翁金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