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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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03號

聲請人 黃如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尚未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請依限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聲請。

二、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3,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6人×10份=3,06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1年12月迄今及「聲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項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五、據聲請人陳報,曾於112年6月間向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請聲請人提出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包括每月給付金額、期數、利率等)。

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 黃慧敏 之扶養費8,000元云云。依此:

 ㈠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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