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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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 葉治民 被上訴人摩比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