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王怡方 被告 林昱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