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瑋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伍零伍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瑋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送強制戒治完畢出所,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505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由本院於106年6月7日以106年度毒聲字第224號裁定准予之,而於106年12月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勒戒所,復因具繼續施用傾向,臺北地檢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由本院於107年1月22日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准許之,而於107年10月5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而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臺北地檢檢察官106年度聲觀字第
196號聲請書與上揭案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前開案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61頁、第64頁;10
6年度毒偵緝字第358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本院卷第11頁)。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採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為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中心106年5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毒偵卷第52頁)。是以,扣案白色結晶塊1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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