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839號債權人臺南市玉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民雄 債務人 廖醫恩廖文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四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後段,乃係約定「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務人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未繼續攤還本金,一百年七月七日至一百年八月七日止之利率係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應自一百年八月八日起得謂「逾期」,亦即自該日起應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利息,顯係該段期間重複計算利息,是債權人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債權人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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